Article 12

Amended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处置核准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