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未办理或者使用过期的机动车排气达标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改正。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机动车排气达标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