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并定期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