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含有信息网络远程控制、密码猜解、漏洞检测、信息群发技术之一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产品的相关资料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