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安全秩序第十三条已修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的单位,应当登记用户的真实资料,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报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