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专利保护与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科技、发展和改革、财政、人事、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保护与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