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九条已修改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