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