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八条已修改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