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五条已修改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走访、座谈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围绕本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协助代表做好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