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走访、座谈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围绕本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协助代表做好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