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