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本省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