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评价机制,督促承办单位改进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实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