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督办会议、组织代表视察和检查等方式,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