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指导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师安全培训制度,组织、指导教师安全知识培训;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四)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应急处置;
(五)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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