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七条有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的共同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