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学校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