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第三十一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行政调解。学校主管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调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