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行政调解。

学校主管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调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