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