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时段上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