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