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商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燃料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机动车燃料质量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