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的计量管理,定期检定校核排气检验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