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