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淘汰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