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