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保护区核心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保护区缓冲区内经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拍摄影片等活动。从事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进入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所得的收益,应当用于保护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