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