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对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