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三条有效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校依法履行教师的聘用、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责。新任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招聘,招聘方案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