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并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和生源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教师编制,不得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