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住宿费、借读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和文字作业本。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