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维修、改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符合改造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改造;不符合改造要求的,应当及时重建、迁移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