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学生违反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应当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