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七条有效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胁迫、诱骗、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乞讨或者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禁止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艺术活动或者商业性庆典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确需组织学生参加重大公益性活动的,学校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