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上报国家的按“类”、“款”分列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本级一级预算单位收支预算表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