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