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提出质询,要求其作出检查,直至撤销职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