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法定程序提交预算、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草案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纠正意见。不予纠正的,由省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