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会议,审查批准上年度本级决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提交本级决算报告及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包括:按“类”、“款”分列的决算收支总表、调整后的收支预算情况表和决算草案说明书。同时将一级预算单位收支决算表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