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审批第十七条已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会议,审查批准上年度本级决算。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提交本级决算报告及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包括:按“类”、“款”分列的决算收支总表、调整后的收支预算情况表和决算草案说明书。同时将一级预算单位收支决算表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