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批第十六条已废止预算调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和措施;(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关于预算调整的决议;(三)预算调整决议由省人民政府执行,并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