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未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或者联网后擅自关闭、拆除的;(二)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的运营服务机构未做好技术服务,或者远程监控中心和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位的消防控制中心(室)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