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