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Chapter 3 火灾预防Article 34Amended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12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