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八条已修改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维修保养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三)委托物业服务的,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