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重要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国家级开发区、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仓库、储罐、发电厂、电站、水库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设施等。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