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