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第三章 交办与办理/第二节 建议的交办与办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本单位无力承办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次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应当在五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其办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