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第三章 交办与办理/第一节 议案的交办与办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之后十日内形成有关议案的正式文本,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