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第二章 提出与审议/第二节 建议的提出第十八条有效代表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建议撤回后,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