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第二章 提出与审议/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与审议第十四条有效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大会会议闭会后两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时,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